日前,某报讲了这样一件事,一位县长到县法院讲话,鼓励全体干警在县政府领导下,努力建设一流法院。而法院院长则强调他们的成绩都是在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取得的。
从法理上讲,政府与检察院、法院都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,县长、院长和检察长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,接受人大的监督。检察院、法院对政府有监督制约作用;公民诉讼政府机关,法院可以判决政府败诉。这本是一个极普通的法治常识,可在不少人眼中,政府领导着检察院和法院,因为党政领导机构的五套班子领导都是正职,而检察院、法院则和各职能部门一样,属于低一级别。
电视剧《生死较量》中有个情节:黄副市长以分管政法工作的政府领导身份,召集市检察院等部门领导开会,听汇报作指示。这样的情节与其说是作者的杜撰或不懂法理,不如说是生活的真实反映。在司法实践中,两院受地方政府财力、人力、物力的掣肘,恐怕很难做到独立办案,也就难怪人们形成政府管着两院这种思维定式了。
(《中国青年报》2001.2.26石树人 文)